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郭聰聰 9月1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表示,本次《征求意見稿》是為進一步支持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發展人民幣離岸市場,完善跨境資本流動宏觀審慎管理而制定。
《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包含四個方面:
第一,在市場關注度較高的額度管理方面,《征求意見稿》首次把散落在各類試點中的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統一監管,并針對中資銀行與外資銀行制定了差異化計算方式,同時引入了逆周期調節機制。
具體來看,對于境內中資銀行,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凈融出余額上限=一級資本凈額×風險管理因子×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對于境內外資銀行,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凈融出余額上限=一級資本凈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運營資本)或人民幣各項存款上年末余額×風險管理因子×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因境內外資銀行資本普遍不高,故境內外資銀行可在“一級資本凈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運營資本)”與“人民幣各項存款上年末余額”中選擇較高值)
《征求意見稿》明確,風險管理因子初始值設定為0.06,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初始值為1,中國人民銀行將根據宏觀經濟形勢與市場變化,適時對部分或全部銀行的參數進行調整。此外,當銀行凈融出余額達到上限的80%時將觸發預警,確保業務規模處于可控范圍。
第二,《征求意見稿》劃定了監管覆蓋范圍。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不含清算行)之間形成實質債權債務關系的各類人民幣資金融入、融出業務,均被納入管理范疇,但不包括境內銀行投資或買入境外機構同業存單、債券等債務工具的業務。
第三,明確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期限不超過一年,與境內同業業務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要求相銜接。
第四,《征求意見稿》對業務開展機構設置了明確準入門檻,并實行分級監管。準入方面,僅境內依法設立、具備較強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銀行可參與,具體包括中資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及外國銀行境內分行,且需由銀行總行或外國銀行境內分行歸口管理,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信息;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直接監管27家系統重要性銀行,副省級以上分支機構屬地管理其余銀行;所有開展業務的銀行需按月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RCPMIS)報送信息,相關業務材料需留存 5 年備查,建立健全風險管理與內控機制。
同時,考慮到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農村金融機構涉外業務量小,國際結算與風險管理能力較弱,《通知》明確其不得開展此項業務,存量業務將自然到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顯示,《征求意見稿》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5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