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 林漢垚
實施18年后,《信托公司管理辦法》迎來首次修訂。
為推動信托行業堅持信托本源,深化改革轉型,有效防控風險,9月12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修訂發布《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信托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張楊表示,我國尚未制定“信托業法”?!缎磐泄竟芾磙k法》是實質的“信托業法”的核心骨架,輔之以《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信托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信托公司凈資產管理辦法》《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資管新規)》《集合資金信托管理辦法》《關于規范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分類的通知》(以下簡稱“三分類新規”)等,共同構成了我國實質意義上的“信托業法”。
張楊指出,就現階段而言,依托多份部門規章的方式而非一部“信托業法”進行監管,有助于監管機構不斷探索最佳的監管實踐,有助于中國信托業的整體發展。整體而言,2025年新修訂的《辦法》是一次全面、系統和深化的監管升級,內容上匯聚了監管的最新理念和實踐,是“健全金融監管體系”“金融服務于實體經濟”“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等理念在信托領域落地執行的體現,有助于引導信托行業邁向更健康、更規范、更可持續的發展道路。
四大修訂重點
《辦法》共8章75條,包括總則、機構設立與變更、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業務范圍和經營規則、監督管理、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附則等章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原《辦法》制定于2007年,是規范信托公司功能定位和經營管理的基礎性規章,目前已實施18年,部分條款難以滿足信托公司風險防范、轉型發展和有效監管的需要,與資管新規、信托業務三分類通知等近年新出臺制度的銜接也有待加強。
因此,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圍繞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要求,對《辦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完善,調整信托公司業務范圍,進一步明確信托公司經營原則、股東責任、公司治理、業務規則、監管要求、風險處置安排等,完善促進信托業強監管防風險高質量發展的監管制度體系。
《辦法》主要修訂內容如下,一是聚焦主責主業,堅持信托本源。結合信托公司業務實踐,突出信托主業,調整業務范圍。明確立足受托人定位,規范開展資產服務信托、資產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業務。堅持“賣者盡責,買者自負;賣者失責,按責賠償”,打破剛性兌付。
二是堅持目標導向,強化公司治理。明確信托公司要深化黨建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發揮治理機制制衡作用。加強股東行為和關聯交易管理。建立科學的內部考核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推行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價值取向,加強受托文化建設。
三是加強風險防控,規范重點業務環節。督促信托公司以受托履職合規性管理和操作風險為重點加強全面風險管理。明確信托業務全過程管理要求。
四是強化信托監管要求,明確風險處置機制。提高信托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強化信托公司資本和撥備管理。加強行為監管和穿透監管。落實分級分類監管要求。提升風險處置和市場退出的約束力和操作性。
聚焦主業 取消四項無關聯中間業務
《辦法》對信托公司業務范圍也進行調整。修訂后,信托公司可經營的業務范圍包括信托業務、固有資產負債業務、其他業務三項。
信托業務方面,原五項信托業務按照三分類新規調整為資產服務信托、資產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項。
固有資產負債業務方面,在固有負債項下增加向股東及股東關聯方申請流動性借款、定向發債,明確可以向信托業保障基金公司申請流動性支持借款,在固有資產項下取消對外提供擔保業務。
其他業務方面,增加“為金融機構及其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資產服務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提供投資顧問、咨詢、托管及其他技術服務”“為資產管理產品提供代理銷售服務”,將“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調整為“為企業發行直接融資工具提供財務顧問、受托管理人等服務”。
此外,《辦法》取消了與信托公司主業無關聯的、或與現行監管政策相沖突的“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并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等4項中間業務。
《辦法》還明確信托公司開展業務涉及其他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應當滿足有關資質要求,比如開展證券承銷、資產證券化服務信托等業務需滿足其他金融管理部門規定。
規范業務開展 存量業務有序整改
《辦法》還從多方面促進信托公司規范開展業務。
首先,《辦法》加強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督促信托公司以受托履職合規性管理和操作風險為重點加強全面風險管理,建立職責邊界清晰的風險治理架構,完善凈資本和準備金管理機制,確保風險偏好與風險管理能力相匹配。
其次,加強信托業務全流程管理。明確信托文件要求、信托目的合法性、風險揭示、銷售推介、信托財產登記、受益權登記、親自管理、凈值管理、信息保密、報酬費用、失責賠償、終止清算等系列要求。信托財產登記按照金融監管總局和財產登記管理部門相關安排推進。
同時,強化固有業務管理。完善信托公司注冊資本和準備金監管要求,進一步細化信托公司固有資產運用要求,嚴格限制固有負債業務,明確固有業務禁止性行為。
并加強審計監督。要求信托公司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外部審計,審計范圍覆蓋信托業務、固有資產負債業務、其他業務。對符合條件的信托業務應當逐項進行審計,具體條件在資產管理信托管理制度中明確。
對于存量信托業務如何整改,前述負責人表示,信托公司應對照《辦法》要求,充分識別待整改業務,制定整改計劃,鎖定待整改業務規模,明確時間進度安排,有序壓降。金融監管總局將把整改進展情況作為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督促各信托公司穩妥有序整改。對于已納入資管新規過渡期結束后個案處理范圍的信托業務,按照資管新規有關要求及前期已報送的整改計劃繼續整改。
此外,在信托公司恢復與處置方面,《辦法》進一步提升了恢復和處置計劃的約束力和操作性,強化股東分紅和股東紅利回撥要求。允許信托公司向股東及股東關聯方申請流動性借款、定向發債,可以向信托業保障基金公司申請流動性支持借款。強化了央地協同。